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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1-18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单位定名为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保障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本单位是中共浙江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保障服务。承担文书收发、卷宗归档、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和法院信息化建设。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决定。其主要职责是:

(一)修改章程

(二)制定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配合主办单位各部门开展审判执行及日常事务性工作

(五)开展与法院审判执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活动

(六)提出终止动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七条  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检查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质量

(三)对本单位和人员年度工作考核

(四)对本单位负责人的选拔、调整

(五)查阅本单位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决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本单位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向主办单位报告本单位重大事项

(六)代表本单位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特殊情况下,审判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或经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批准代行上述(职责)职权。

第九条   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由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任命。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十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捐赠

(四)利息。

(五)有关部门及组织委托开展的专项课题等专项资金。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十二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三条  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归主办单位统一实施,本单位不设会计和出纳。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单位用人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单位负责人组织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查同意,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前,须在举办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至少发布三次拟申请注销登记的公告。

第二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是审判保障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审判保障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审判保障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