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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章程

发布时间: 2022-11-22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场所在湖州市仁皇山街道青太路968号

第三条  本单位是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出资

第五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宗旨:协助街道办事处,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扶贫救灾、残疾人服务等工作,做好教育、卫生、文化、文物、广电、体育、旅游及社会公益事业相关工作;

(二)承担村(居)自治指导、自治服务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加强对村(居)委会、业委会、社会组织建设的引领规范;

(三)承担区域内经济发展的监测、分析、评估等统计工作;

(四)协助做好各项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指导和服务村级财务管理等工作;

(五)承担辖区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建设与交通安全、环保安全、食品与质量安全等方面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相关工作职责;

(六)协助做好辖区内农业、渔业、畜禽、林业、水利等事业相关工作;

(七)负责辖区垃圾的清运处理,辖区道路清扫保洁、公厕保洁管理,环卫社会化有偿服务等工作;

(八)负责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前期的报批与工程项目后期施工服务等工作,协助做好街道村(居)规划建设管理等工作;

(九)协助承担气象信息传递、应急联络、灾害报告、设施维护和科普宣传等公共服务职责。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事业单位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举办单位)的权利

提出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主任、副主任

审核(核准)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章程草案

监督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院,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服务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院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工作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维护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发展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知悉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践行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宗旨,维护服务中心利益;

)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在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所在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服务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三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四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六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并审议。

(三)章程报送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核准。

(四)章程报送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备案。

(五)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湖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州市人民政府仁皇山街道办事处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公共事业服务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公共事业服务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 本章程由公共事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湖州市吴兴区仁皇山街道公共事业服务中心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