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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500MB1721512X/2023-00408 成文日期:   2023-10-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南太湖市监冒撤登字〔2023〕第1号 发布机构: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索引号: 11330500MB1721512X/2023-00408
成文日期: 2023-10-24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湖南太湖市监冒撤登字〔2023〕第1号
发布机构: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3-10-24 09:03:35


当事人:湖州湖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1MA2B4Q8T10

住所:浙江省湖州市龙王山路1236号2幢C104-27号

经本局查明,湖州湖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5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钱新华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2023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了《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湖南太湖市监冒告字〔2023〕第1号),告知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拟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撤销湖州湖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3年10月24日

 

备注:请你单位在本撤销决定书作出之日起十日内缴回(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