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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发布时间: 2023-04-13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被告知人:李文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1月30日13时30分许,在湖州南太湖新区滨湖街道塘甸村中学三岔口路边,李文来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侵害人吴某彩停放在路边的绿源牌绿色电动车窃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综上所述,违法行为人李文来的行为已构成了盗窃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重。

以上事实有李文来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物证,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李文来的行为已构成盗窃,公安机关将据此拟对李文来处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元。 

对上述告知事项,被告知人有权在本告知书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滨湖派出所提出陈述和申辩。被告知人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附: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滨湖派出所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滨湖大桥南

本案办案民警黄警官电话0572-2257763、陈警官电话0572-2257760

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2023年 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