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721512X/2023-00212 | 成文日期: | 2023-05-2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南太湖委〔2023〕50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市派驻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经新区2023年第14次党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5月24日
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新
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强国、质量强国建设的决策部署,依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等文件精神,紧扣把新区打造成为全国践行金山银山就是绿水青山理念示范区、长三角区域发展重要增长极、浙北高端产业集聚地、南太湖地区美丽宜居新城区的目标定位,全面加强质量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创新发展,全力推动新区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在《湖州市促进知识产权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湖市监知〔2022〕15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23号)等市级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南太湖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全面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
1.鼓励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政府质量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1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30万元、30万元(市90万元、45万元、60万元、18万元、18万元,新区配套60万元、30万元、40万元、12万元、12万元);获得管委会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新区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经备案实施“质量管家”服务模式的企业,每家奖励2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新区一次性奖励3万元。
2.推进商标品牌建设。对首次通过行政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市30万,新区配套10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的,给予每家15万元的奖励(市10万,新区配套5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8万元的奖励(市5万,新区配套3万元)。对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产业集群商标和证明(集体)商标的,给予每件奖励8万元(市5万,新区配套3万元)。
3.鼓励开展标准创新。鼓励积极参与标准贡献奖评选,获得中国标准贡献奖的新区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标准贡献奖的新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市标准贡献奖的奖励30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获得管委会标准贡献奖的新区一次性奖励12万元。鼓励企业研发和掌握国际、国内领先的技术和标准,对为主起草国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市60万元、18万元、6万元,新区配套40万元、12万元、4万元)。对参与制订国际、国家(排名前6位(含))、行业标准(排名第2、3位)的,每个标准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对为主制订“浙江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个标准奖励20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对为主制订国家、省级计量技术规范的,每个技术规范奖励30万元、15万元(市18万元、9万元,新区配套12万元、6万元)。对参与制订国家、省级计量技术规范的(排名第2、3位),每个技术规范奖励10万元、5万元(市6万元、3万元,新区配套4万元、2万元)。对为主制定国家层面团体标准的,每个标准新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
4.推动企业参与标准化活动。对首次承担组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省、市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新区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引导企业通过高品质认证。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制造”品牌的企业,奖励20万元(市12万元,新区配套8万元),同时获得国际互认证书的,奖励25万元(市15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对获得“品字标浙江农产”“品字标浙江服务”的企业,新区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通过中国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市12万元,新区配套8万元),每多获得一张绿色产品认证证书再奖励2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对首次开展双碳领域认证试点并通过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市12万元,新区配套8万元)。对符合新区产业导向且经培育验收通过后新获得IATF16949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新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
6.鼓励开展能源计量绿色发展。引导推动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对获得国家、省级能源资源计量示范企业(项目)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市30万元、18万元,新区配套20万元、12万元)。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新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
7.鼓励加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通过省级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验收的,新区一次性补助运营主体单位10万元,获得省级验收优秀的再补助5万元。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的,新区一次性补助8万元。
二、推动知识产权创新发展
(一)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
8.鼓励争创知识产权奖项。鼓励企业积极争创各类知识产权荣誉。对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金奖、银奖和优秀奖分别给予每件45万元、25万元和15万元奖励(市3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区配套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给予每件45万元奖励(市30万元,新区配套15万元);对获得省知识产权奖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市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新区配套3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9.鼓励高价值专利培育。鼓励创新主体联合专业服务机构共同实施高价值培育,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创新试点,对新建省级、国家级重点产业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运营中心)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市15万元、25万,新区配套15万元、25万)。
10.鼓励企业探索布局高价值专利设立专利池。对制造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50件和100件以上且两年内未转让的,新区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建立有标准必要专利的专利池,并开展专利开放许可的企业,新区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促进知识产权创新运用
11.支持产业集群知识产权联盟建设。鼓励建立区内优势和主导产业的知识产权联盟,开展产学研合作、构筑和运营产业专利池、推进知识产权与标准融合、共同防御知识产权风险等,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联盟设立运行并完成省级备案的,给予联盟主体单位40万元资助(市20万元,新区配套20万元)。对上年度通过绩效评价的,新区当年度给予联盟主体单位10万元的奖励。
12.大力推动专利导航运行。鼓励重点产业集群和特色支柱产业通过专利导航提升创新效率。对列入国家级、省级专利导航、知识产权预警、专利战略推进工程项目的,分别给予40万元和20万元资助(市20万元、10万元,新区配套20万元、10万元);对列入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30万元资助(市20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新设立省级以上知识产权导航服务基地的,给予建设主体40万元资助(市20万元,新区配套20万元),每年度视工作开展情况新区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13.扩大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政策导向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事项,新区按实际评估费用的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一年内不超过5万元。企业以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质押并向银行贷款且正常偿还贷款的,给予实际支付贷款利息的25%补助(市15%,新区配套10%),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5万元(市15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
14.鼓励促进专利转移转化。对中小微企业获得非本地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专利许可、转让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受转让(被许可)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10%给予资助(市5%,新区配套5%),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市10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对本地的省属市属高校、科研机构将专利许可(转让)给本地企业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给予合同实际收取费用的5%资助,同一主体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
15.鼓励标准与专利协同创新发展。率先开展国际创新管理体系与知识产权融合试点,贯彻实施知识产权管理国际标准ISO56005,新区给予通过评价的主体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知识产权领域标准立项的,给予牵头单位10万元的奖励(市5万元,新区配套5万元)。
(三)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16.鼓励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对企业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开展知识产权维权并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对企业主动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并取得胜诉的,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超过30万元(含市区财政奖励)。
17.鼓励企业投保知识产权保险。对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知识产权保险的,给予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80%补助(市50%,新区配套30%),单个企业一个年度内不超过12万元(市10万元,新区配套2万元)。
18.增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8万元、4万元奖励(市2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3万元、1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分别给予15万元和8万元奖励(市10万元、5万元,新区配套5万元、3万元)。
(四)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19.推动知识产权强企建设。鼓励企业开展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工作,对开展贯标并通过第三方认证的,新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8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市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区配套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
20.培育引进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当地专利代理机构(不含分支机构)依据浙江省《专利代理信用评价规范》(TZPAA 001- 2021)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信用管理办法》获得A、A+、A++级评价的,分别给予8万元、15万元和30万元奖励(市5万元、10万元、20万元,新区配套3万元、5万元、10万元)。
21.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鼓励专利运营机构服务当地企业发展,对专利运营机构当年净增(含引进)发明专利100件以上的,新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专利运营机构当年度净增达到500件,新区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从达到年度起每净增100件再奖励100万元。
三、有关要求
1.本意见涉及奖励政策按年度兑现,原则上于次年6月底前兑现上年度奖励,由南太湖新区市场监管分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梳理、审核。《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湖政办发〔2023〕23号)所涉及相关内容按市级60%、区级40%承担,本文件未明确的奖励项目按市级文件执行。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就高比贡献”原则执行,安全生产重大事故“一票否决”等条款按照新区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2.根据《湖州市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差别化政策九条意见》(湖亩均发〔2018〕1号)规定,企业“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列为A、B类的100%享受本政策;列为C类的,按照70%享受本政策;列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规模以下制造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可参照执行。(亩均评价为C类的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可以上提一档100%享受本政策)
3.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涉及的奖励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原《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太湖委〔2021〕27号)、《湖州南太湖新区专利创新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湖南太湖委〔2020〕16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南太湖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商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财政局共同承担。
湖南太湖委〔2023〕50号关于加强质量品牌建设和知识产权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