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721512X/2023-00332 | 成文日期: | 2023-09-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南太湖市监冒告字〔2023〕第1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湖州南太湖新区分局 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告知书
湖州湖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经查,湖州湖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2018年6月25日的登记过程中,其法定代表人系冒用钱新华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钱新华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扰乱了公司登记管理秩序,属于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撤销湖州湖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2018年6月25日关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备案)。
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对上述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