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潘永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潘永发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爱都花园1号楼西南面过道的彩钢结构构筑物。当事人潘永发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限潘永发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爱都花园1号楼西南面过道的彩钢结构构筑物。如潘永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