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小丰、张玲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仁综执罚决字〔2024〕第00014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自行拆除位于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祥生悦山湖小区33幢101室的阳光房(长12.4米、宽2.3米、高2.55米,建设面积28.5平方米)。当事人沈小丰、张玲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限当事人沈小丰、张玲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浙江省湖州市仁皇山街道祥生悦山湖小区33幢101室的阳光房(长12.4米、宽2.3米、高2.55米,建设面积28.5平方米)。如当事人沈小丰、张玲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州市仁皇山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