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浙江隆策进出口有限公司等660家公司已连续两年未申报年度报告,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事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主动申报年度报告。未在此期间申报年度报告的,我局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
附:2023、2024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公司催告名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