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
项目孵化入驻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各部门派驻分局:
《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孵化入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2019年9月10日
湖州市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项目孵化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太湖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称“科创中心”)园区管理,提升园区整体发展水平,有效利用资源,现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标准
第二条 围绕南太湖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总要求,入驻科创中心项目必须符合下列基本准入条件:
(一)项目优势(至少符合以下一项)
1.院校创新平台。与国内外著名高校、研究院合作组建的创新中心、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机构。
2.人才团队创新平台。知名专家、团队领衔的或获得南太湖精英以上人才计划团队的创新中心、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机构。
3.重点企业创新平台。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上市或行业龙头企业的创新中心、科研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机构。
4.能够为湖州地区承接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配套的优质服务型企业。如:科技中介、检测鉴定、研发外包、知识产权等服务业企业。
(二)投资、产出贡献、人员要求
1.院校创新平台。
实行“一事一议”,按照院校与市政府、南太湖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执行。
2.人才团队创新平台。
(1)精英计划企业:原则上精英计划A类面积不超过300平米,精英计划B类安排面积不超过200平米,精英计划C类安排面积不超过100平米。
(2)原则上每100平米办公用房配备不少于5名工作人员,中试厂房和GMP车间等1000平方米不少于10人,每个平台至少有一位博士或两位硕士常驻公司。
(3)入驻项目3年内原则上应入选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3.重点企业创新平台
(1)应按协议约定完成产业化目标。
(2)每百平方米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万元。
第三条 下列项目不得入驻:
(一)不符合科创中心研发创新方向的项目;
(二)一般标准厂房能承载的产业化项目;
(三)无研发内容的销售项目;
(四)技术上无先进性、创新性的一般研发或开发的项目;
(五)经评估属于排放和能耗不达标或具有安全隐患的项目。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四条 入驻科创中心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管理流程,办理入驻手续。
(一)提交项目计划书(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或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技术成熟度证明材料(专利、品牌);
(二)一般项目由项目准入联合小组会议研究审核,批准;特别重大,需“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研究审核。
(三)与中心签订项目投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四)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后交付研发用房。
第五条 租房合同以短期合同为主,首次签订合同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自行投资“GMP”车间等大型设备的一般不超过5年。 续签租房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
第四章 收费标准
第六条 入驻单位的房租收费标准实行基准价和弹性优惠率相补充的方式,具体执行标准如下:
(一)与市政府、新区管委会签订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执行;
(二)人才计划团队创办的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出台的人才计划优惠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项目首租期房租毛坯房基准价为20元/㎡/月,精装为30元/㎡/月,配置“GMP”精装车间的房租为35元/㎡/月。项目续租期房租价为25元/㎡/月,精装为35元/㎡/月,配置“GMP” 精装车间的房租价为40元/㎡/月。
第七条 入住单位根据其项目实际情况,可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建设筹建期,期间的房租费用可给予适当优惠。
第八条 房租、物业费采取“押三付三”的方式收取,即入住时缴纳相当于3个月房租的押金,同时预缴3个月的房租,到期后缴纳下一期费用;如是有前提条件的房租优惠政策,一律先按基准价先交纳房租保证金,如达到优惠条件的多余保证金予以退回,否则保证金转为房租;物业管理费同步收取。水电费采用智能预充值水(电)管理系统,与房租、物业管理费捆绑收取。
第九条 入驻单位内部装修及安全管理由各入驻单位负责。
第十条 租赁期满,续租单位需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同;在租赁期间,租赁方若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第五章 评估及退出机制
第十一条 单位入驻后,运行情况不佳,项目处于停顿状态,致使研发用房闲置6个月以上的应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入住单位(产学研中心、科技服务单位除外)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产业化目标并迁入相应的产业园区,迁入相应的产业园区后研发用房应退回。
第十三条 入住单位合同约定时间到期后未实现约定目标的,一般应退出研发房,特殊情况的应该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退出。
第十四条 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3个月以上的,按照合同约定收回研发用房。
第十五条 入住单位严重违反园区管理制度,造成环境污染或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改正的,根据合同约定予以清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湖科创〔2013〕9号和湖集(开)委通〔2018〕145号文停止执行。本办法实施之前所签订的合同继续按约定执行,合同期满后按本办法重新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科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项目)入驻申请表 ;
3.创业计划书;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