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500MB1721512X/2023-00226 | 成文日期: | 2023-03-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南太湖委〔2023〕28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和创新强区首位战略,大力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湖州南太湖新区特制定2023年度西塞山英才项目实施办法(属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子项目),具体内容如下:
一、申报领域
主要围绕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领域包括湖州市八大新兴产业链,特别是光电通信及半导体、新能源、生物医药等新区主导产业。
二、申报类别和条件
申报分领军型创业团队(人才)、创新领军人才、青年领军人才和直接认定4个类别。
(一)领军型创业团队(人才)
领军型创业团队(人才)项目支持掌握领先技术的人员来湖创业,优先支持全职回国(来华)创业人员(含非华裔外籍人才)。
1.领军型创业团队(人才)应包括1名负责人和至少3名核心成员,团队成员均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优先引进在海外取得学位全职回国创业人员,回国(来华)时间不超过3年(2020年1月1日之后),对海外回国创业人才的团队人数不作要求。
2.项目负责人及核心成员此前一般应在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担任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知名企业担任中高级技术管理职位3年以上。优先引进具有海外创业经验或者曾任国外知名企业中高层管理职位3年以上的创业人员。
3.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技术成果属于国际先进,或能够填补国内空白,产品具有核心技术且处于产业化阶段。
4.已注册成立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以后。负责人应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国内担任第一大股东的企业一般不超过4家。负责人实际到位货币出资不少于政府资助额度。
(二)创新领军人才
创新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文化艺术、金融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用人单位引进的海外优秀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含非华裔外籍人才)。
1.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
2.引进前应在QS、U.S.News、THE、ARWU四大权威世界大学排名任一榜单前200的海外高校、发达国家的国家实验室等相当层次的科研机构担任过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3.近1年内全职回国(来华)工作(2022年1月1日之后)或计划全职回国(来华)工作。引进后须辞去海外工作或海外无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连续服务3年以上的全职工作合同,明确合同期内工作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用人单位。
(三)青年领军人才
青年领军人才项目支持新区范围内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科研院所、文化艺术、金融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实验室)等用人单位,引进的全职回国(来华)海外优秀青年人才(含非华裔外籍人才)。
1.海外取得博士学位,海外学习(工作)经历不少于6年,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2.博士毕业于QS、U.S.News、THE、ARWU四大权威世界大学排名任一榜单前200位的海外高校,或回国前在世界500强企业工作。
3.在海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研发机构有正式教职或科研职位,具备较高创新能力,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科研成果,且具有成为该领域学术或技术带头人的发展潜力。
4.申报时未全职在国内工作,或在国内工作不超过1年(2022年1月1日之后),引进后需在湖州连续工作5年以上。
(四)直接认定项目
符合申报条件,且投资机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实际到位投资额3500万元、25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创赛总决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投资机构实际到位投资额1000万元、500万元、2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直接认定为创业项目A类、B类和C类。
三、项目评审
(一)项目采用全年受理,集中评审的方式进行,进入集中评审阶段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综合评审。
(二)项目综合评审由湖州南太湖新区西塞山英才项目实施办公室组织实施,根据项目性质,每个项目组织5-7名专家,创业团队以现场陈述和答辩的形式开展,评审结果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创新人才和青年人才以书面评审形式开展,评审结果为A类一个等级。
(三)对于业绩特别突出或者急需紧缺人才、项目,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专业职务、工作年限等申报要求。
四、政策兑现
1.给予创业团队创业扶持资金,其中A类项目200万,B类项目100万,C类项目50万。给予创新人才、青年人才按用人单位实发年薪的50%,给予用人单位5年累计最高200万元的薪酬补助。
2.以赛代评。获得新区城市分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直接认定为A类项目、B类项目和C类项目。获得新区总决赛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给予团队特等奖700万元、一等奖500万元、二等奖300万元,三等奖2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对于创新领军人才和青年领军人才获奖项目,按照A类人才给予相应薪资补助。
3.给予创业团队金融支持。鼓励新区国企基金,按政府资助额度给予创业项目1:1基金投资;鼓励新区联盟银行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1贷款额度授信。
4.给予创业团队(人才)注册企业创业空间补助(面积与南太湖精英计划一致),最长5年的租金补助。补助面积按企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人才缴纳社保数(100平方米/人)或按企业实际设备投入(500平方米/100万设备投入)进行计算,补助限额不超过1元/平方米/天,(上海飞地不超过4.5元/平方米/天),补助金额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5.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西塞山英才项目申报国家和省引才计划、省领军型创业创新团队和市“南太湖精英计划”等各类人才科技计划。
五、工作机制
(一)组织领导
“西塞山英才项目”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科创中心、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和各招商局等部门共同负责。建立新区实施“西塞山英才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办”),设在人才发展服务中心,专项办主任由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人担任。
(二)评审认定
采用“线上+线下”申报模式,开通网络申报和线下申报两种申报途径,由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申报受理,各平台主体、用人单位做好各自申报人才团队的申报配合工作,根据人才项目申报情况实行常态化评审。按照实施办法明确的具体要求和事项,由人才发展服务中心进行综合评审基础上,组织第三方专家进行集中答辩评审,把握“产业化成熟项目、重点产业配套项目、民营企业合作项目、风投进入项目”四个优先原则,择优提出拟入选创业人才团队名单、资助等级,经实施“西塞山英才项目”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后,正式发文公布。公布认定后由入选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与新区签订落户协议。
(三)资金管理
1.资金拨付。
(1)创业资金:支持资金分两期各按50%拨付。首期资金拨付评估内容包括:企业注册及项目落地情况,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固定资产、有效投入(包括生产性投入、研发投入)情况,创业团队成员到位情况,办公及生产场地落实情况等。二期资金拨付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有效投入情况,创业团队在岗情况,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首批政府资助资金使用情况等。
(2)创新人才和青年人才分年度,根据年度实发工资给予不超过40万元/年的补助,最多五年。
2.资金保障。资助资金由新区人才专项经费保障。“西塞山英才项目”实施经费在新区相关人才工作经费中列支,对申报人员来湖对接洽谈、参加评审等费用由新区予以一定补助(补助标准参照市“南太湖精英计划”相关标准执行)。
上述资助资金在管理使用上实行法人负责制,获资助企业要对资金进行专账管理,做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定期接受政府组织的绩效评估和审计检查。
(四)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西塞山英才项目”第三方绩效评估机制,第三方评估公司沿用进入“市‘南太湖精英计划’第三方绩效评估库”中的评估公司。认真落实“西塞山英才项目”人才项目退出管理办法,相关部门严格抓好本部门联系的“西塞山英才项目”人才团队绩效估计、资金拨付、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总部在新区的受资助的创业企业,总部不得迁出新区。
六、退出管理
(一)退出情形
当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创业类人才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项目退出程序:
1.享受支持后团队负责人退出的;
2.未经专项办同意更换团队核心成员,影响项目正常运行的;
3.以同一或类似项目多地申报套取政策资金的;
4.政府资助资金使用存在虚构财务资料、虚假票据、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
5.企业不合法经营,或在税务、安全、环保、社保、劳动用工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的;
6.运行异常等其他不符合创业类人才项目要求的。
(二)退出程序
1.属地申请。
人才项目出现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情形时,属地街道应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企业负责人进行充分沟通,查实后提出退出意见,并将退出申请报告报送人才发展服务中心。
2.部门核查。
由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结合实际开展实地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3.审议决定。
由人才中心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置建议方案,并提交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例会审议。
4.退出处置。
根据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例会审议结果,对需要追缴政府资助资金的人才项目,由人才发展服务中心牵头,结合第三方审计公司结果,负责政府资助资金追缴处置工作。退出处置完成后,由人才中心向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推进例会汇报处置情况。
七、容错机制
按照“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给予容错处理。对人才项目已使用的政府资助资金不予追缴:
(一)因死亡、重大伤残等人才个人突发状况致使项目无法实施或失败的;
(二)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认定因关键技术研究失败导致人才项目无法实施或失败的;
(三)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人才项目无法实施或失败的;
(四)其他经区重点人才工作推进例会认定的容错情形。
八、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2023年1月1日起试行。对同一人才或项目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如入选南太湖精英计划等,额度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处理。如文件执行期间,上级政策发生调整的,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二)凡不履行市、新区有关要求和义务,或有偷逃、欠缴税收及基金(费),或当年发生一般生产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环保违法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重大事件、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或存在闲置土地、违反《国家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经经济发展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认定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有关优惠政策。
(三)本意见作为湖州市“南太湖精英计划”子项目,由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新区人才发展服务中心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