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湖州明亮影视文化工作室等277家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2024年5月21日,我局在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网址:http://taihu.huzhou.gov.cn/)发布了拟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依法履行了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告知当事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 湖州湖州明亮影视文化工作室等277家企业,未主张上述法定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我局依法作出吊销当事人湖州明亮影视文化工作室等277家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当事人,其经营资格终止,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相关企业也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且通过留存的通讯方式无法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我局将吊销的企业名单(附后)在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网站予以公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2024年吊销企业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