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陈建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南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陈建民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融创樾宸府21幢103室室外的围墙、长方形铝合金框架阳光房、阳光玻璃棚及混凝土浇筑物。当事人陈建民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限陈建民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融创樾宸府21幢103室室外的围墙、长方形铝合金框架阳光房、阳光玻璃棚及混凝土浇筑物。如陈建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