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林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执开罚字〔2016〕第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林勇在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康山街道星汇半岛17幢104室排屋南面、北面以及西面建设的建筑面积为71.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当事人林勇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限当事人林勇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康山街道星汇半岛17幢104室排屋南面、北面以及西面建设的建筑面积为71.1平方米的违法建筑物(或构筑物)和设施。如当事人林勇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