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夏世富、夏小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仁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3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夏世富、夏小伟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翰林世家小区29-102室南侧建设的门厅(建设面积4.29平方米),当事人夏世富、夏小伟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等相关规定,限夏世富、夏小伟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翰林世家小区29-102室南侧建设的门厅(建设面积4.29平方米)。如夏世富、夏小伟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