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赟建、翟春红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张赟建、翟春红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融创樾宸府16幢101室东侧现浇辅房。当事人张赟建、翟春红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限张赟建、翟春红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市南太湖新区融创樾宸府16幢101室东侧现浇辅房。如张赟建、翟春红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