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各有关部门,相关企业(业主单位):
现将《南太湖新区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发局联系人:苏华栋、钱家乐
联系电话:0572-2668629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财政局
南太湖新区2025年度新能源汽车
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浙江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奖补政策的通知》(浙财建〔2022〕17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72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湖政办发〔2020〕31号)、《关于鼓励老小区开展电动汽车公共充电桩建设和乡镇公共充电桩建设全覆盖的补充办法》(湖推广办〔2023〕8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湖政发〔2024〕13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现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补贴内容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1.补贴对象
购置纯电动、醇氢电动混凝土搅拌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企业;具有车辆运营资质并购置纯电动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的公共服务平台。
2.补贴范围
(1)2025年度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并运行的纯电动、醇氢电动混凝土搅拌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2)2024年度在本市购买,在市本级完成上牌运行,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纯电动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
(3)企业注册地址在南太湖新区范围内。
3.补贴标准
(1)对购置纯电动、醇氢电动混凝土搅拌车,按照每辆3万元标准补助;对购置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按照每辆采购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40万元。
(2)符合条件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运营车辆,对纯电动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分别给予公共服务平台2万元/辆补助。公共服务平台需提前向经发局备案,运营车辆享受补贴需满足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要求。
(二)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1.运营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备案在新区范围内投资建成,并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公共直流快充桩(单桩额定功率不低于60千瓦)。
(2)补贴标准
根据站点年充电量进行补贴,补贴范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充电量,给予城市地区充电桩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给予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桩0.12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充电量数据以接入市级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数据为依据。为避免僵尸桩、无效桩,等效利用率在1%以下的,不给予补贴;具备盈利条件,等效利用率在10%(含)以上的,不给予补贴。(等效利用率=2024年公共直流快充桩总充电量÷公共直流快充桩总功率÷2024年运营小时数)。
2.不予补贴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相关设施不予补贴:
(1)设施未在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接入。
(2)充电数据无法传输监测或作假。
(3)充电设施有建设无运营。
二、申请程序和资金拨付
(一)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
符合纯电动、醇氢电动混凝土搅拌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购置补助申报条件的企业及符合纯电动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运营补助申报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向经发局报送相关材料。新区经发、财政及时组织开展联审,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二)充电基础设施补贴
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以充电站为单位向经发局报送相关材料;经发局会同财政局对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及现场核验,审核通过后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三、责任分工
经发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综合协调、资金使用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财政局负责组织预算编制、指标下达、资金监管和配合经发局对项目进行绩效管理等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过户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和监督管理
(一)奖补资金申报单位是确保申报资料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要按本操作细则要求高质量开展申报材料整理和报送工作,对于因申报单位原因造成的资金核减事项,由申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二)经事后抽查或审计,对申报补贴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企业(个人),实施信用联合惩戒,取消其享受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的资格,对补助资金予以追缴,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本细则由新区经发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国家、省、市政策有调整并与本细则冲突,按上级政策要求实施。
(四)所有同级专项资金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进行,防止发生重复补贴现象。
(五)资金补助按照“先到先得、市级资金用完为止”原则实施,鼓励“早置换、早申请、早补贴”。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业主单位按通知于2025年8月25日前提交申报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附件一:2025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申报资料.docx
附件1:南太湖新区电动混凝土搅拌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 2:南太湖新区电动混凝土搅拌车(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补贴资金确认汇总表.docx
附件3:南太湖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4:南太湖新区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贴资金汇总表.docx
附件5:申报补助资金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
附件二:2025年充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资料要求.docx
附件1:2025年度南太湖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docx
附件2:2025年度南太湖新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汇总表.docx
附件3: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书.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