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建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经本机关立案调查,作出湖南综执罚决字〔2024〕第001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严建华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南太湖新区卓越府25幢103室房屋主体南侧新建的庭院围墙。当事人严建华逾期未履行拆除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限严建华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位于湖州南太湖新区卓越府25幢103室房屋主体南侧新建的庭院围墙。如严建华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本机关将依法提请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
对于强制拆除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否则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