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500MB1721512X/2019-00173 | 成文日期: | 2019-12-03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保密检查制度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政务公开保密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管委会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在公开前进行审查鉴别的行为。
第三条 政务公开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实行部门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应当依据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管委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务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构。
第五条 各部门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进行审查。
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经权利人(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各部门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按先确定政府信息属性,信息属性分为予以公开和不予公开。由各部门根据政府信息的内容,确定公开属性。属于予以公开的,应在政府信息审核单上签字确认,并上报政务公开科;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第七条 管委会应加强保密教育,定期组织培训,提高政务公开保密审查能力和水平,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安全。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