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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科技城新能源创新综合体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9-12-13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 字体:[ ]

关于印发《湖州科技城新能源创新综合体项目入驻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各部门派驻分局:

《湖州科技城新能源创新综合体项目入驻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南太湖新区管委会

2019年9月 10日

 

 

湖州科技城新能源创新综合体项目入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入驻湖州科技城新能源创新综合体项目的服务与管理,提高运营质量,有效利用资源,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入驻对象

第二条  围绕《湖州科技城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入驻研发大楼的项目一般是经南太湖新区引进的符合科技创新条件的各类科研创新平台、科技孵化项目和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科研创新平台:包含地校合作平台、各类创新中心、研究院等科技创新类项目;

(二)科技孵化项目:包含各类科技孵化器、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早期项目等;

(三)中介服务机构:包含提供科技中介服务的企业、校地合作办公室等公益类机构。

第三章  入驻流程

第三条  入驻研发大楼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以下管理流程,办理入驻手续。

(一)提交所需材料。包括:项目运营管理计划书(运行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建设、人员安排等)、项目引进协议、会议纪要等有关证明材料;

(二)项目审核。一般项目由科创中心项目准入联合小组会议研究审核,批准;特别重大,需一事一议的项目,由南太湖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或党委会会议研究审核。

(三)会议研究时由项目引进科室汇报项目情况,引进科室应认真调查,对汇报情况真实性负责,会议参会人员对其发表的意见负责。

(四)办理入驻手续。项目单位须凭审核批准通知书与房屋产权单位环太湖集团公司签订租赁协议,并按租赁协议约定缴纳相关费用后方可入驻大楼。

第四条  入驻项目首次签订合同租赁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条  成立新能源创新综合体管理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项目入驻、房屋分配、后续管理、跟踪考核等工作,办公室设在科创中心内。

园区管理和配套服务由产权单位环太湖集团公司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房租收入统一缴入环太湖集团帐户,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收取,日常运营支出(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支出的除外)由环太湖集团开支。

第六条 入驻单位的房租、物业管理费暂按以下标准执行(最终以环太湖租赁协议价为准):

(一)项目首租期房租基准价为25元/㎡/月(一楼30元/㎡/月,二楼、三楼25元/㎡/月,四楼及以上20元/㎡/月),续租期房租价为30元/㎡/月(一楼35元/㎡/月,二楼、三楼30元/㎡/月,四楼及以上25元/㎡/月)。新能源创新综合体管理办公室可根据市场行情对房租基准价每3年调整一次。房租一律不予减免优惠,对项目的优惠按项目招商协议的约定从财政返还。房屋面积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

(二)物业管理费按照环太湖集团与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任何项目不予减免优惠。

(三)房租采取“半年一缴,先缴后补”的方式收取,即入住时由项目承租人缴纳半年房租,等半年期满后由项目招引部门按入驻项目协议内容是否给予全部或部分租金补贴。同时交纳下一期房租,物业管理费同步收取。水电费采用智能预充值水(电)管理系统,与房租、物业管理费一并收取。

(四)对于协议中明确房租免租或者房租以先交后补形式免租的入驻项目,采取即交即补的形式将租金补贴给项目方,补贴租金列支科技城经费预算,由项目招引部门牵头走补贴程序给入驻单位。

(五)对于新能源创新综合体中公共会议室、展厅等共享面积租金,由科创中心列入每年科技城预算,参照确定的房租标准,由科创中心支付给环太湖公司。

(六)财政补助资金预算编制、项目申报、资金拨付,按照相关南太湖新区区级财政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湖州科技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二次装修前由环太湖集团做好统筹规划与管理。对研发大楼和小镇客厅楼梯、电梯、公共走廊、公共卫生间等公共区域由环太湖集团在大楼启用前进行统一装修,装修费用摊入租金。对于分配给入驻项目的办公等空间由项目业主单位按新能源综合体办公室的要求实施装修。安全管理由各入驻单位负责。

第八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需提前一个月重新签订合同;在租赁期间,租赁方若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

第九条  对为研发大楼配套经营食堂、创业咖啡吧、茶吧等商业配套的运营服务机构,按照市场原则公开择优选取。

第五章  评估及退出机制

第十条  新能源创新综合体管理办公室将会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每年对入驻的各项目展开调研评估工作,对在运行过程中变更行业要求,改变用途或使用功能,进行违法活动,或在环保、消防、安全等方面不达标的,提出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根据协议约定予以清退。

第十一条  对入驻项目,在合同约定时间未实现约定目标的,一般应退出使用;特殊情况的,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决定是否退出。

第十二条  项目入驻后,运行情况不佳,处于停顿状态,致使标准房屋闲置6个月以上的应予收回。

第十三条  逾期未交纳相关费用3个月以上的,按合同约定收回房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太湖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科创中心负责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